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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经陈立介绍,肖平到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人事和文员。
2017年9月1日,领导以陈立出差为由让肖平代签陈立的劳动合同以便及时办理社保,并说有事他承担。肖平代签了陈立的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与陈立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答应给出30天的交接时间并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月底,陈立完成全部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并未兑现承诺。
2018年3月1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陈立获得赔偿46324.96元,其中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
2018年6月7日,用人单位向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平赔偿其支付给陈立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
用人单位诉称,陈立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才得知肖平私自伪造了用人单位与陈立的劳动合同。
后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向陈立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现已履行完毕裁决确定的款项。
用人单位认为,之所以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皆因肖平的行为所致,故应由其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肖平辩解,缴纳社会保险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审核备案,当时恰逢陈立出差,领导便安排其代签,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私自伪造合同的行为,该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也因此免受未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政处罚,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因故迟迟不与陈立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为给陈立缴纳社会保险,授意肖平代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肖平入职第二天便被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如此“重任”,作为新人未能拒绝,即便如此,该合同也仅是为了给陈立办理社保手续的需要,用人单位与陈立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未因此而免除。
陈立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委虽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陈立二倍工资37890.63元及鉴定费3000元,但该结果系由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与肖平的行为共同所致。
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用人单位负担70%,肖平负担30%,判决肖平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1226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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