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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刘毅中专毕业后和同学周常一起应聘到某用人单位上班,并同时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因刘毅表现一直不错,2008年9月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与刘毅续签1年的合同,但恰巧刘毅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
为了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周常替刘毅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刘毅出差回来后,周常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
刘毅听了之后,没作出任何表示。
6个月后,刘毅找到了更加合适的工作,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求他必须先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
刘毅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对他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 刘毅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毅虽然事前没有委托周常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周常就将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且明确告诉他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
对此,刘毅未提出任何异议,并继续履行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据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刘毅的诉讼请求,认定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若刘毅跳槽离开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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