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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2022-12-09 次浏览

2018 年 2 月张彤在某煤矿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夯车、维 修机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张彤月工资 11000 元,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并由张彤在财务 部门签字确认。

2022 年 3 月,张彤酒后操作夯车卸车,煤矿认 为张彤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制度,解除了与张彤的劳动关系。

当月 张彤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煤矿 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21000 元。

煤矿 在答辩意见中表示,张彤的请求事项已超出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处理结果驳回张彤的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 系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 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

本案中,劳动者苏 某与某煤矿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彤在长达四 年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 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且案件 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煤矿一方提出了时效抗辩。

经庭审调查, 张彤的仲裁申请超出申请时效的情况属实,且无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张彤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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