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2018 年 2 月张彤在某煤矿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夯车、维 修机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张彤月工资 11000 元,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并由张彤在财务 部门签字确认。
2022 年 3 月,张彤酒后操作夯车卸车,煤矿认 为张彤违反安全生产操作制度,解除了与张彤的劳动关系。
当月 张彤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煤矿 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21000 元。
煤矿 在答辩意见中表示,张彤的请求事项已超出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
处理结果驳回张彤的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 系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 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
本案中,劳动者苏 某与某煤矿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彤在长达四 年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 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且案件 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煤矿一方提出了时效抗辩。
经庭审调查, 张彤的仲裁申请超出申请时效的情况属实,且无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张彤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