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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人单位在某超市设有品牌粮油促销点,并与超市签 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超市派促销员需上报超 市并经超市培训后方可上岗,促销员需着超市员工制服,佩戴超 市统一定制的员工工牌。
用人单位负责雇佣促销员并承担促 销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关晓华 2021 年 10 月被派至超 市从事品牌粮油促销工作,经超市培训确认合格后,超市给关晓华 发放了工服、工牌。
关晓华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单显示,关晓华工 资由用人单位发放,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为粮油商贸公 司。
2022 年 2 月某日,关晓华在超市搬运货品时被一箱食用油砸 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
关晓华向超市提出补偿问题,超市 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关晓华的要求。
关晓华随即将超市和 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关晓华与超市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
关晓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 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一审判决 生效。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对用人单位向超市派驻促销人员,以及促销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待 遇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超市对关晓华在岗前培训、外在形象等方面 的管理权来自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晓华的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事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资发放和社保办理均由粮油商 贸公司承担。
关晓华在超市的促销工作亦由用人单位安排,用 人单位应系用人单位。
超市仅为关晓华的工作场所,与关晓华不 存在经济及人身的依附从属关系,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超市商品促销员由商品供货方招聘并派至超市工作,工资、 社会保险由商品供货方负责。
虽然现实中超市对促销员进行了培 训及日常管理,并向促销员制发工牌、工作服等外部识别性物品, 但这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超市统一有序的运营秩序,与促销 人员并非具有紧密的人员隶属支配关系。
超市和商品供货方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超市是基于商品供货方的委托对促 销员开展管理,这种商业合作和人员管理模式与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直接支配与管理存在本质区别,故供货方的促销员不应认定为 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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