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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外卖平台的餐饮配送业务。
2021 年 4 月李贝尔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递送工作, 当 月该餐饮管理公司要求包括李贝尔在内的所有外卖快递员通过一 个微信小程序注册为某市个体工商户。
李贝尔按照该餐饮管理公司 的要求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李贝尔手持本人身份证作出如下陈 述:“我是包 XX,我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但实际情况是李贝尔 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注册的行为并非其自愿。
李贝尔担任外卖快递员 期间,该餐饮管理公司为其划定了配送区域,对其每日接单量指 定了最低标准,并要求李贝尔每天上下班要在指定的外卖骑手软件 平台上打卡签到。
餐饮管理公司于每月 20 日根据李贝尔月度接单 量计算并支付李贝尔报酬。
2022 年 2 月 26 日李贝尔在配送外卖途中 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包 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确认李贝尔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4 月起建立劳关系,至仲裁裁决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双方当事人均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外卖快递员行业虽然是新兴行业,其劳动合同和劳动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外卖快递员的劳动 关系认定问题,应在审查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基础上,结合统劳动关系的要素来判断和确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支配,从事用人单位安 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 分。
本案中,李贝尔应餐饮管理公司的要求在某信息网络平台注册 个体工商户,该行为并非李贝尔自愿,依法应不予认可。 李贝尔从事 的外卖快递员工作是该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配送区 域、工作任务、最低任务标准、报酬支付等事项均由该餐饮管理 公司指定或核定。 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李贝尔还需遵守该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项与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李贝尔与该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财产依附、人身从属关系,故应当认定李贝尔 与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无解除终止劳 动关系的法定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快递员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并未脱离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之 范畴。
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履行劳动义务、享有劳动权利的 场所、形式等发生了变化,但其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没有变化。
外卖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仍应当通过劳动关系的相应要 素来确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欲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掩饰为商业合作关系,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清晰、劳动法律关系 特征突出。
故无论用工形态如何发展变化,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 问题仍应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特征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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