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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 56 岁的张素芳 (女) 于 2021 年 4 月入职至某养老院从事 护理工作。
同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 时许,张素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医救治。
后张素芳因医疗费与养老院产生纠纷,养老院以 张素芳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素芳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张素芳与养老院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驳回了张素芳关于确认与养老院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张素芳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张素芳与某养老 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 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 规定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素芳入职至 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 56 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 55 岁, 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关于张素芳提出的要求确认 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补充。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 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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