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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员工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不享有本年度的年终奖。
员工在本年度在公司工作满一整年,只是在发放年终奖前未处于在职状态,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吗?员工被公司辞退或者是“被迫离职”是否享有年终奖?
(2018)沪02民终11292号
黄悦(化名)2011年1月入职某保险公司任职事业部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2015年5月,黄悦被派遣至上海工作,岗位不变,2016年7月升任战略规划部高级经理。
2017年10月,保险公司由于经营调整,取消了战略规划部门,黄悦的战略部高级经理岗位因此被取消。
公司多次与黄悦协商调岗,都未达成一致,2017年12月29日,公司向黄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补偿金、代通金176,284元,未休年假工资14,161元……。
另查,保险公司员工手册中“年度奖金”章节规定: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黄悦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138600元,仲裁委审理后未与支持,黄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年终奖是企业根据本年度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的工作成绩,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它由企业根据自身状况自行调整,企业对此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保险公司的奖金发放规则明确了何种情形下不予发放,黄悦在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符合不予发放的情形,故黄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保险公司撤销战略部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并非是黄悦的主观过错导致的。
黄悦在2017年度已在保险公司工作满一年;在保险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黄悦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黄悦在该年度为保险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保险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保险公司主张黄悦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黄悦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悦2017年度年终奖1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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