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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旷工3天,其中包含一天周六的加班时间,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雇吗?
【案例】(2022)辽02民终9055号
余艾(化名)2006年8月入职辽宁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工作,2014年6月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
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公司要求员工加班,会提前一天或当天通知。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当月累计旷工3天、连续两个月旷工4天、三个月以上旷工5天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2018年3月,余艾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0日,护理期60日。
公司未支付余艾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余艾伤好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
2021年7月22日、23日、24日(周六)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余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0元;
3、护理费2500元;
4、违法解除赔偿金120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余艾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艾于2021年7月22日、23日、24日(周六)未上班。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公司要求员工加班,会提前一天或当天通知。
余艾称没有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7月24日即周六上班的事实余艾已知晓或已通知,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仲裁裁决支持余艾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120000元,余艾并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支付余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辽宁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余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1973.1元、护理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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