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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此情形下认定工伤,无论员工所患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即使员工隐瞒疾病入职或者是带病工作,只要是在工作时发病死亡,都能认定工伤。
“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并不是从员工发病时间计算。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此情形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员工上班走到公司门口突发疾病,还未到达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林梵均(化名)是某小区的门岗保安,工作时间为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林梵均在即将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摔倒,随后被送往急救中心就诊,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林梵均亲属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梵均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林梵均亲属不服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视同工伤应当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
林梵均担任小区保安,工作内容包括小区安保、巡逻、看管快递等。
公司对保安人员到岗情况具有考勤打卡、着工作制服的明确要求。
事发当晚,林梵均在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尚未到达存放保安制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制服。
现无证据证明林梵均发病时已经在履行作为保安的工作职责,并已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梵均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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