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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一年中请了很长时间的事假或者病假,企业是否可以不给员工安排年休假?或者扣减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下列情形员工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
1、员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本年度请事假20天以上,企业照常发放工资的;
3、员工累计工龄1-10年,一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4、员工累计工龄10-20年,一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
5、员工累计工龄20年以上,一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员工请病假未达到期限,年休假是仍旧依照法定期限享有?还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
杨靓(化名)2019年3月入职湖北省宜昌市某饰品店担任导购一职,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5月至7月间,杨靓因病请假54天,公司支付了病假工资。
2021年8月11日,杨靓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其住院医疗费10214.42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44.05元;
4、未休年休假工资7923.96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杨靓支付经济补偿金4786.05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53.78元,驳回杨靓其他仲裁请求。
杨靓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是根据员工个人意愿缴纳社保,员工不缴纳社保将以社保补贴方式发放至每月薪资,员工已知悉每月发放300元社保补贴,并提交了有杨靓签名的《店铺须知》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含杨靓在内的众多劳动者主要权利,依法应予否定性评价。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逃避甚至排除,对于公司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年休假工资
公司辩称杨靓在2021年5月至7月间享受54天病假待遇可以折抵年休假,并提供了4份《请假申请单》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杨靓在2021年请休病假54天,未超过2个月,依然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对杨靓主张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8月11日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住院医疗费
庭审查明杨靓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享受了居民医保,其自身承担部分要求公司支付无法律依据,故对杨靓请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青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205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22元,驳回杨靓其他仲裁请求。
员工请病假未达法定标准,年休假天数是否折算?
人社部关于员工请病假未达法定标准是否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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