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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很多企业认为,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聚餐、团建等活动,职工从这些活动中获得了休闲放松,这些活动与工作无关,且职工获得了工作之外的利益,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实际上,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激励或奖励员工,增强公司绩效,具有集体属性,属于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实现公司价值而进行的工作安排。
即使活动是员工自愿参加,但只要企业是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都属于企业基于经营管理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员工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李雪(化名)是重庆市某商贸公司员工,2018年7月3日,李雪驾车与同事赖某、罗某等4人一起前往某古镇参加公司组织的游玩活动。
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雪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右桡骨头骨折、轻型颅脑伤,以及多处皮肤挫伤。
商贸公司认为此次事故与工作无关,就没有为李雪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李雪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雪此次事故所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商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商贸公司主张,公司并未组织外出游玩活动,系李雪、赖某等自行联络,互助结伴的自助游玩行为。
李雪外出游玩不是因工作需要及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其参加外出游玩活动与工作无关。
人社局认定李雪所受伤害系工伤属法律适用错误。李雪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根据人社局举示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是案涉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活动的目的在于促进员工沟通、激励团队精神、增强公司绩效,具有集体属性。
李雪开车载人行往目的地也是公司的安排,其始终处于该公司的组织管理中,并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
公司称此次活动系李雪等员工自行联络,互助结伴的自助游玩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重庆市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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