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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员工谁是弱者?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无疑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应当给予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但对于企业的核心员工来说,情况有时却不是这样的,相较于企业和其他员工来说,他们往往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
这些核心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营发展,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于核心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任何一家企业不得不重视和研究。
技术总监出国培训后,在试用期跳槽。
某知名高科技民营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曾担任过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的邹德全。
经双方互相了解,该企业对邹德全的工作阅历和能力非常欣赏,双方很快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
公司聘任邹德全担任技术总监,年薪50万元,从2005年3月1日开始上班,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邹德全工作了1个月,便被公司派往美国培训3个月,并签订了5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违约金20万元。
2005年7月上旬,邹德全培训完回国,企业为邹德全支付各项培训费用3万美金。不久,另一家企业便盯上了邹德全,并通过中间人与邹德全进行接触,许诺年薪100万元,并担任副总经理等优厚待遇。
邹德全经过斟酌,在2005年8月1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该民营企业送达了辞职报告,随后便不辞而别。
该民营企业一怒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邹德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对于普通民事合同来说,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而且优先于法律适用;而对劳动关系来说,往往是劳动法律的规定优先于企业与员工的约定而适用。
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特有的权利。
例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就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本案中,企业的请求也因此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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