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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5年前未付年终奖提出离职,获11.5个月经济补偿

2022-10-31 次浏览

“秋后算账”是劳动争议的特性,员工还在职时,即使企业有违法用工的情形,为了保住工作,员工基本不会维权。

但有意识的员工,在认真工作的时候,同时也在保留证据,劳动关系终止是劳动纠纷的高发期。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即可。

员工以公司5年前未付年终奖提出离职,获11.5个月经济补偿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签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员工仍可以随时要求补缴,要求补缴社保几乎没有时效限制。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社保等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2021)京02民终15030号

员工以公司5年前未付年终奖提出离职,获赔11.5个月工资!!!

赵萍萍(化名)2009年3月入职北京某能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岗位工作,双方于2014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8月,赵萍萍向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2015年奖金11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员工以公司5年前未付年终奖提出离职,获11.5个月经济补偿

赵萍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5年的年终奖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赵萍萍举证其银行账户流水,2013年的年终奖8000元、2014年的年终奖10670元,拟证明公司存在次年发放年终奖的惯例。

同时赵萍萍还提供了《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该表显示赵萍萍奖金金额为11000元,审批人为冯某(公司董事),制表人为陆某(财务总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赵萍萍2015年度奖金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186.1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公司不存在关于年终奖的制度规定,与赵萍萍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年终奖,公司也未对其作出发放年终奖的承诺。

在无制度规定、无合同约定、无公司承诺的情况下,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具有经营自主权,公司不发年终奖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员工以公司5年前未付年终奖提出离职,获11.5个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萍萍提供的《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公司认可已依据该表发放了部分员工的奖金,但就已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其无法提供,故法院对该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赵萍萍2015年度的奖金直至2020年仍未发放,已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赵萍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赵萍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能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赵萍萍2015年度奖金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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