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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翔率2013年4月15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在北京市某广场分店从事保洁工作。
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黄翔率缴纳了社保,2013年4月24日黄翔率因工受伤,并入院治疗,出院工伤认定后,被依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黄翔率遂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各项工伤赔偿款。
用人单位辩称;黄翔率受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与黄翔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翔率表示受伤住院不方便,故让其“老公”郭晓波代其到店签订劳动合同,黄翔率否认该事情,主张郭晓波只是他的普通朋友。
法院审理查明;法院依法向黄翔率的住院医院北京海淀医院调取了《海淀医院骨科手术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中患者签字处显示为黄翔率,家属签字处显示的是郭晓波,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显示为夫妻。
后法院判决驳回黄翔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一、 劳动合同能否由他人代签
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为规定他人是否可以代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应当具体分析,视情况而定。
二、 黄翔率与郭晓波的身份关系
黄翔率虽主张与郭晓波是一般朋友关系,但其在医院的手术记录的材料均表明为夫妻关系,且日常工作中,黄翔率也一直与同事们说她与郭晓波是夫妻关系。
第三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案、手术记录等材料记载的内容,通常是具备反应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身份关系的特性,在医疗机构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人员通常与患者本人具备非常密切的身份关系,故用人单位方主张的黄翔率与郭晓波以夫妻关系视人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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