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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生活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一方面,不乏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那么社保补助金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义务呢?
张望李于2013年2月1日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工龄工资、话补以及500元保险补助,每月2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2015年9月,张望李退休,2016年5月6日,用人单位为张望李补缴了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共26个月的社会保险。
补缴当天,张望李手写了“张望李应返还用人单位13 000元整人民币”字样的说明。
2016年9月7日,用人单位向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张望李返还社保补助13 000元。
仲裁委裁决如下:张望李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社保补助13 000元。
张望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望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某乳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社保补助13 000元。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案件,案情简言之就是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金代替交保费义务,但劳动者退休后又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让单位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单位因此要劳动者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保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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