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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罚款,能被迫离职要赔偿吗?

2022-10-25 次浏览

孟鹏飞于2015年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中频炉车间做行车工,月平均工资约3500元。

2016年5月,用人单位发现孟鹏飞多次私自把儿子带到车间偷学开行车并且无故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同月,用人单位以孟鹏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给予孟鹏飞700元的罚款处理,同时经工会讨论同意后,向孟鹏飞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

事后,孟鹏飞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并返还罚款700元。

经仲裁依法审理,裁处用人单位返还罚款700元,驳回孟鹏飞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作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行为,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中频炉车间具有高度危险性,非工作人员应当不得随意进入,而孟鹏飞未经单位领导许可,将其无相关经验的儿子带入该区域,且孟鹏飞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存在很大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用人单位认定孟鹏飞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后用人单位又按照法定程序,经工会表决同意后,向孟鹏飞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方不需要向孟鹏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企业对员工罚款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中第11条规定,对于有法定情形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金额由企业自行决定且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是,该条例在2008年已经被废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用人单位对孟鹏飞的罚款是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方需依法将700元罚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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