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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萍2017年7月入职某用人单位担任财务主管。
2018年5月17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外出参加重要会议,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柳萍左腿受伤,至今不能正常行走。
事发后,柳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请认定工伤遭到拒绝,该用人单位认为:柳萍系某国企的内退人员,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员工,与该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建议柳萍向原用人单位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柳萍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用人单位在推卸责任,于是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打来电话咨询。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用人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但是,内退人员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用人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直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柳萍内退后并没有跟原国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某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用人单位应该为柳萍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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