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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生是一家用人单位的职工。
2018年8月,张启生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最近3年共计4.6万元的养老保险费未缴。张启生遂要求用人单位尽快为其补缴,但被拒绝。
为了能在退休后顺利领取养老金,张启生自己补缴了上述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的3.16万元和他个人应缴的1.44万元。
退休手续办下来后,张启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为用人单位代缴的3.16万元,而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张启生不知道该如何来讨回这笔钱。
张启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讨要所代缴的款项。
张启生为了如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先自行缴纳所欠的社保费,这是对自身权益的救济,此举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但是,由于张启生的自行补缴,使得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张启生已无法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此类纠纷,也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
当然,张启生替用人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其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因此蒙受了损失,而用人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但用人单位获得该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张启生可以在从补缴社保费之日起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赔偿自己所代缴的社保费3.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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