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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周金亮入职某用人单位担任培训部教练员。
2014年5月30日,用人单位因为周金亮在2013年度被扣罚12分,进行下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半年内又发生在执教过程中睡觉的违纪行为,被扣罚9分,该驾校作出了与周金亮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周金亮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发生争议。
周金亮主张《用人单位员工违规处罚通知单》中备注栏显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字有效,责任人签字有效”,但实际上只有一名检查人员的签字,故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提交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了周金亮在执教过程中睡觉的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与周金亮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裁判要旨:在劳动者发生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通常会按照预设的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劳动者,上述处罚程序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申辩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预设的处罚程序作出并告知违规劳动者的处罚决定,法院一般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然而,上述审理思路并不能绝对适用于任何情况,一旦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第三人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就必须在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
从《用人单位员工违规处罚通知单》可以看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告知违规劳动者后,要求违规劳动者签字”系用人单位在日常劳动管理中对违规劳动者正常实施的处罚程序,用人单位对周金亮实施的处罚程序确实存有明显瑕疵。
然而,周金亮从事的驾校教练职业属于特殊职业,其劳动过程事关自身及学员的生命安全,如果放任其在劳动过程中漠视安全、玩忽职守、违章作业,将可能对学员及潜在的即将学车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因此用人单位严格要求周金亮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无不当。
故在已有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周金亮存在执教期间多次睡觉的违规行为时,即便用人单位实施的处罚程序存有瑕疵,法院依然认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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