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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李庆富去某公司工作从事调温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签订过劳动合同,办理了工伤保险。
2016年1月13日,李庆富在公司还原车间楼顶维修完机器下楼过程中不慎踩脱,摔在真空管上受伤。
受伤后,李庆富被送到清徐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2016年4月27日,清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庆富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6年9月13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庆富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限为5.5个月。
李庆富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448元,实际领取工资平均为4275元。
清徐县医疗保险中心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448元计算李庆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按李庆富实际工资4275元计算。原告要求公司赔偿少缴费造成的差额,仲裁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庆富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达九级,应享受与其伤害程度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清徐县医疗保险中心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448元计算李庆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按李庆富实际工资4275元计算。
李庆富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公司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造成李庆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公司补足。
因此,应按李庆富受伤前12个月实际工资4275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应给付李庆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8475元(9个月×4275元),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6443元9个月×(4275元-2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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