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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陈楚是某用人单位的技术员,2018年入职,月工资6500元,这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是,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将合同文本给到员工,员工签字后返回给用人单位盖章。
签订合同时,冯陈楚恰好出差了,冯陈楚当时委托了另外一个同事张某,代替冯陈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交回给了用人单位,后来双方一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正常履约。2019年10月,冯陈楚因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
2020年4月,冯陈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以劳动合同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认为代签合同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2000元。
众所周知,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这个案件中,双方是存在劳动合同的,但是合同是他人代签的,所以,这个案件的核心焦点就是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仲裁认为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最终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这个案子,仲裁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是对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概括起来,劳动合同的无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违法无效、一方面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无效。
这个案子中,冯陈楚委托他人签订合同是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虽然冯陈楚不对代签予以追认,但是冯陈楚委托他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也没有违法的地方,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来看,这份合同的签订既没有26条规定的违法无效,也没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无效,所以仲裁认定代签合同有效。
另一方面是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条理解(即《劳动合同法》第82条)。
该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之中,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规定,意在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合同上的保障,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法、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用人单位均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形,所以不应当在对用人单位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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