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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有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还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可以约定多次试用期吗?
不能。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强调一下,应当是特指同一次持续性劳动关系内。
比如,小王2013年4月入职A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于2017年4月到期,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这时A公司就不能再与小王约定试用期。
但是,如果小王中间离职了,离职后隔了半年又入职A公司,A公司再重新录用后,还是可以与小王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需要。现在有一些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试用期不签合同,转正后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取吗?
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种做法的后果就是试用期约定无效,会带来管理上的被动。
举个例子,B公司想聘用小李为技术员,面试时约定签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4个月。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常做法(方案一)是入职后,B公司直接与小李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
如果按照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方案二),就会带来管理上的麻烦。
如果B公司在试用期内,B公司发现小李工作达不到考核的标准。如果按照方案二来执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无效,B公司对于小李的管理就不能按照试用期管理来执行。
因为试用期是一个考核、双向选择的过程,法律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比较低,而对转正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做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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