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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某用人单位与张旺旺约定,由张旺旺负责村内两条街道的卫生清理工作。
双方签订了《街道保洁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大致内容如下:由张旺旺负责清理街道、用人单位每月支付3500元的报酬,合同期限为两年,用人单位定期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如未达标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扣款等条款。
2020年6月,张旺旺在工作时被机动车撞伤,张旺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拒绝,张旺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张旺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旺旺提交了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用人单位向张旺旺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向张旺旺发放的《卫生监督员工作证》、疫情期间通行证(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等证据。
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应为民事承揽关系。
案件的焦点即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有的情况是“真承包”,有的情况是“假承包、真劳动”。
很多人会问,同样是干活、付出劳动,是什么关系很重要吗?承包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除具有司法的合同属性外,还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可能不太好理解,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除了特别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比如说承包关系,双方可以签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约定,都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关系本身源于雇佣关系,具有天生的不平等性(公司在组织能力、财力、生产资料的掌控方面都要强于劳动者),为了平衡劳资之间的不平等性,就需要国家强制立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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