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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北彻是某用人单位的司机,2012年入职,工作地点在A市。
2020年10月,用人单位要将袁北彻调到B市工作,袁北彻不同意工作调动,没有到B市报到,仍然在原岗位工作、考勤,后来用人单位以袁北彻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袁北彻的劳动合同。袁北彻不服,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抗辩称终止合同不违法,用人单位称袁北彻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分用人单位、子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约定在A市,用人单位有权将袁北彻从A市调动到B市工作,袁北彻不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没有去新岗位报到,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对袁北彻的工作岗位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抗辩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为了管理方便,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会写:全国、用人单位分用人单位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合同中有了这样的约定,就万事大吉了,就可以随意调整、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了。
这种情况,如果不是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一般这种约定应认定为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变动也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如果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其工作地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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