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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莲是用人单位的茶饮师,张金莲通过用人单位处店长朋友圈信息获知招聘该岗位,张金莲于2021年1月9日正式到用人单位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排班,从事茶饮制作等工作,月基本工资2900元。
2021年1月18日,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向张金莲发送电子合同,张金莲未签署该份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9日,用人单位将张金莲辞退。
2021年2月10日,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向张金莲发放张金莲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1262.81元。
用人单位主张张金莲、用人单位、案外人之间为劳务派遣关系,应由案外人承担用人单位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主张张金莲系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至用人单位处工作,张金莲、用人单位某餐饮管理公司、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三方形成法律上的劳务派遣关系,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是张金莲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义义务,张金莲应向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主张权利。
为此,用人单位举示了用人单位与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及服务外包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务派遣关系是否成立。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先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为准,本案中双方并不存在生效的劳动合同,案外人曾向张金莲发送电子劳动合同要约,但张金莲并未认可签署,张金莲与案外人的劳动合同并未订立,双方劳动关系也未成立。
用人单位以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抗辩其公司所有人员均为外包人员,首先,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用人单位与案外人的合同对张金莲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张金莲系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录用,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并未明确告知张金莲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张金莲拒绝签订与案外人的电子劳动合同也说明了张金莲并没有与案外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再次,用人单位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仅能证明案外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但不能证明用人单位的员工皆为此种用工形式,也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不能自行招聘员工,更不能证明张金莲是案外人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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