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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赵丽群进入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职会计,月工资5000元。
2020年5月,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事案件中,张某供述赵丽群入职是他给“办”的,收了赵丽群3万元的好处费。
随后,该单位知道了这个事,解除了与赵丽群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单位认为赵丽群通过行贿手段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020年9月,赵丽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首先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用人单位在没有经过仲裁委或法院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自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该行为欠妥。
其次,赵丽群能否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虽行贿受贿行为存在于申请人与王某之间,但单位无法证实在与申请人赵丽群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第三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劳动合同,这里是指劳动合同当中约定涉及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均为合法约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从劳动合同效力上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定事由,应当支付赵丽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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