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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言于2016年1月13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工作,月工资5000元。
王与言入职半年后,因家中有事,向用人单位申请休5天年休假。
王与言入职该用人单位前已经在同行业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了4年,但是用人单位回复他:依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新入职员工需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王与言仅入职半年,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拒绝了王与言的年休假申请。
王与言认为用人单位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在入职该用人单位前,王与言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因此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当年就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6年11月3日,王与言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1月13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98元(5000/21.75*5*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企业将连续工作1年以上理解为,劳动者在其目前所工作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就是很多企业会规定,入职满1年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不应当有争议的,在2008年出台年休假相关规定后,2009年人社部以复函的形式,对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进行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就是说,入职新单位的职工,只要能够证明其入职前在其他用人单位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职工就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首先计算日工资:5000÷21.75=230元,然后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折算王与言当年可休年休假,319天÷365天×5天=4天,王与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为:230元×4天×200%=1840元。
所以,大家要知道,新员工入职当年就能享受年休假,并不像一些企业规定的入职一年后才能享受,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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