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长此以来,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赵年华2004年进入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8月,赵年华因与他人斗殴,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宣判后,用人单位通知赵年华解除劳动合同,赵年华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经他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自己判的是缓刑,并不影响工作。
用人单位不接受孙的解释,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赵年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赵年华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赵年华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该条款并未区分劳动合同类型,因此,无论是哪一种形式(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了法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赵年华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当然就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单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而言,其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类型,强调的是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这与计划经济年代的“终身制”、“铁饭碗”有着本质的区别。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都没有区分劳动合同的类型,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对三种期限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都适用,唯一的不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