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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群于2018年4月入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杨立群的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补助”构成,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月度项目提成”,月度提成用人单位原则上执行“收付原则”,即在用人单位规定的结算期间内,按照开发商和用人单位财务部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结算表所明确的代理费收入,用人单位收到该收入后,才据此进行佣金支付。
2019年5月,杨立群离职,在职期间成功销售数套房,因开发商尚未支付销售代理费,用人单位也就未向杨立群足额支付全部提成。
用人单位于2019年曾起诉开发商支付销售代理费并胜诉,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执行到位。
杨立群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仲裁驳回杨立群请求,杨立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约定的“收付原则”适用问题。
用人单位与杨立群劳动合同约定的“收付原则”,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及第三方回款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设立的浮动工资支付规则,照此执行本无争议,但后期因第三方即开发商没有全部兑现已售出房屋的相应代理费,用人单位遂未支付杨立群相应销售提成。
根据查明事实,用人单位在2019年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经判决及强制执行,开发商仍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实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此情形应属用人单位自身经营风险,现用人单位与杨立群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将“收付原则”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之后显然违背上述规定,故对于杨立群提成尚未支付部分,不应再适用“收付原则”,用人单位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杨立群进行工资结算,向其支付相应销售提成。故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杨立群销售提成。
涉及销售回款的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提成工资实行“收付原则”,即提成工资待用人单位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按一定比例向劳动者予以支付。
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收到第三方回款受到项目完成进度、第三方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或者劳动者一旦离职后即无从判断真实的回款情况,从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提成工资的支付产生争议。
此类案件的处理应秉持劳动者获取报酬权与其付出劳动相匹配的原则,用人单位销售无法回款的风险应纳入企业经营风险,而不应转嫁由劳动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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