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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奉春入职用人单位,签订有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13.14.3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属于第二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其他约定同原合同。13.14.4双方均未明确续签意向的,员工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持异议的,依据上述约定处理”。
王奉春入职当日签订《入职承诺书》,内容“……我已认真阅读了《员工手册》并熟记在心并严格遵守,同时成为新员工模仿的榜样……”。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王奉春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2021年3月29日,王奉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奉春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459.88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3月8日到期,此时合同到期终止。
王奉春继续工作至2021年3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员工手册中对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有规定,但用人单位提交的员工手册记载的发布及修改时间均早于用人单位成立时间,王奉春对此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
王奉春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用人单位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奉春已经收到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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