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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暴力、胁迫强迫员工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虽然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仍需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未支付工伤赔偿、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支付高温津贴、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形,员工“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部分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周铭竟(化名)2017年2月入职某建筑机械公司从事木屋安装工作,2017年9月10日,周铭竟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伤残八级。
建筑机械公司未给周铭竟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周铭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经济补偿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周铭竟基于工伤确认与建筑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周铭竟工伤待遇262838元、经济补偿金1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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