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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玲通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考试,2003年,赵伟玲与某设计院协商一致,将其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注册到该院,执业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等移交该院统一管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赵伟玲未到该单位工作。
现因该合同期限届满,赵伟玲要求设计院归还执业证书及执业专用章,设计院以归还后无法满足资质为由不予返还,赵伟玲申请仲裁,仲裁争议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赵伟玲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设计院归还执业证书及执业章。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合同终止,设计院归还执业证书及执业章。二审查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驳回赵伟玲起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实质条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合同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审理。
就本案来讲,争议焦点是某设计院与赵伟玲有劳动合同,未实际用工,能否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存在实际用工就不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建立。
目前“空挂资质”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那么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空挂资质”的问题,我们提示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减少“空挂资质”类劳动合同的存在,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其次,如确需“空挂资质”的,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另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为挂资质之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不需要实际出勤,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如确需“空挂资质”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其他任何书面协议予以说明,此时,用人单位需确保与该人员之间无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双方关系认定的事实或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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