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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娇1999年进入某用人单位,2005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用人单位以刘云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以黑板报形式解除与刘云娇劳动关系,要求刘云娇赔偿2万元,随即停发工资。
刘云娇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以刘云娇未赔偿损失为由拒绝办理。
2008年10月,刘云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且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追偿了刘云娇的请求,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
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
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应扣留劳动者个人档案。
就本案来讲,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扣留刘云娇的个人档案,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仅无权扣留员工个人档案,还需要承担扣留档案给刘云娇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离职员工档案问题,我们提示如下:
首先,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转交工作;
其次,在行政机关通知限期退还离职人员档案时,一定要及时退还,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由此给离职员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至于离职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救济问题,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如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等,通过类似扣押档案、证件等方式最终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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