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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臻系某用人单位员工,工作岗位为车间锅炉运行技师,因陈荣臻工作期间两次在更衣室吸烟,用人单位依据单位《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决定给予陈荣臻开除处分,陈荣臻所在部门工会也就此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并就陈荣臻的违纪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公司工会提交报告。
陈荣臻认为其吸烟的地点并非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且其事后主动交代了违纪问题,应该从轻或减轻处分,且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工会并未就此提出意见和作出决定。
故陈荣臻以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处分过重、处罚依据和程序不合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违法,依法撤销处分决定,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支持了陈荣臻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陈荣臻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撤销处分决定、无需继续履行与陈荣臻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证明《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安全行为规范》和《封闭化管理办法》等文件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通过公司内网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对陈荣臻进行管理及处罚的有效依据。
根据陈荣臻的陈述及用人单位提交的调查笔录亦可以认定陈荣臻两次在更衣室抽烟的违纪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关于陈荣臻抽烟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
法院认为,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系列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厂区以内均为一级防火区,属于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并严禁吸烟的区域,且陈荣臻抽烟所在的更衣室数米外有密集的化工原料的输送管道,100多米外有易燃易爆物质储藏罐,陈荣臻本人及车间领导在调查中均认可更衣室属禁烟区,故陈荣臻在更衣室抽烟的行为属于《职工处分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陈荣臻“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在检查中发现陈荣臻身上有烟味、更衣室内有烟头等违纪线索后,陈荣臻在询问调查中承认自己两次在更衣室吸烟的行为,不属于“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
且用人单位属于火灾发生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系企业日常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陈荣臻两次在更衣室吸烟,违纪情节严重,用人单位未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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