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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食宿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仍需支付部分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为了让企业帮助申报工伤或者是在企业要求下出具书面声明,放弃企业需要支付的工伤待遇,该声明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与职工达成的协议,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有欺诈胁迫情形、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免除自身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为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协议放弃应视为无效约定。
毛韶(化名)是山东某机电公司员工,2019年3月16日,毛韶在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9年3月18日,毛韶向昌信公司出具了书面声明,内容为:本人毛韶于2019年3月16日因车祸受伤,请求公司给我办理上下班途中受伤,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后,本人只要求给付我工伤保险支付的各种补助金,不向公司要求任何赔偿。
治疗完毕后,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公司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公司于当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毛韶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1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4月,毛韶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9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827元。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毛韶的全部仲裁请求,毛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毛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司出具声明,请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并承诺不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公司接受该声明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应视为双方就毛韶的工伤问题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具有合同性质,但该合意中关于不支付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的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该部分约定无效。
现毛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机电公司向毛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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