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基于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减轻用人单位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的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协商解除,在部分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该条文的规定,劳动者要获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是基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额度需依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公司年限及工资额度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