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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但也应当具备合理性,工作性质要相近、不能降低薪资待遇,不能有侮辱、惩罚性质。
企业因员工违纪作出惩罚性的调岗,不具备合理性,员工可以拒绝调岗。
员工拒绝不合理的调岗,不属于违纪行为,企业解除合同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金莉(化名)2016年5月与辽宁省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用工单位从事库管工作。
2021年6月,用工单位对金莉作出违纪通报:因金莉未按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物品出入库手续,库存与账面不符,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给与金莉通报批评处分。
金莉被调离原岗位,用工单位为其提供房务中心服务员、餐饮部服务员、机关食堂外卖服务员三个岗位任其挑选调动,金莉均拒绝调岗。
用工单位将金莉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并建议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7月,人力资源公司向金莉发出除名通知,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金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金莉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工单位称在检查中发现金莉在工作中未按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物品出入库手续,库存与账面不符,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其未能合理说明分工及物资失效、霉变系由金莉造成。
其次,用工单位对金莉进行调岗,提供房务中心服务员、餐饮部服务员、机关食堂外卖服务员三个岗位任金莉挑选调动,但金莉的劳动合同以及工作牌明确显示她的工作岗位为库管,库管与服务员的工作性质不同,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到人力资源公司缺乏依据,人力资源公司与金莉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辽宁某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莉支付经济赔偿金2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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