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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当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补缴。
而如果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般社保就无法开户了,也就不能再补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员工在企业工作多年(超过15年),企业都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领不到养老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近几年这类案件越来越多。
类案法院有两种判决结果,机关单位、国企或大型企业等能够长期经营的用人单位,法院一般会判决单位按月向员工支付养老保险损失,中小微型企业一般会判决一次性支付员工养老保险损失。
张淑芬(化名,1963年出生)1998年1月到葫芦岛市某用人单位从事环卫清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3月,用人单位以张淑芬违背劳动纪律、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告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张淑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养老保险损失等,仲裁委未予受理,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用人单位向张淑芬支付经济赔偿金49274.73元、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2690.00元,养老保险损失诉求未被支持。
张淑芬不服,就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单位一次性赔偿30万。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张淑芬工作期间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张淑芬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辽宁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造成的劳动者损失,应为正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件下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额度。
上述经济利益额度无法计算的,可以比照用人单位应当交纳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额度计算损失。
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张淑芬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明细,单位逾期未提交上述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张淑芬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的额度。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辽宁省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时低于当地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可按当地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确定。”
葫芦岛市201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86.50元。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淑芬基本养老保险金1154.60元(2886.50 × 40%),且该标准应随后续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布的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保险金标准数额做相应的调整,对于张淑芬要求一次性支付其应享受待遇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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