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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贤庭是某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委托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为赵贤庭在广州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6月24日,赵贤庭在值班时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12月1日,赵贤庭家属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死亡待遇,2015年12月25日,社保中心作出《告知书》,认为死者赵贤庭的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而该公司并未在广州为赵贤庭参加工伤保险、缴交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不服,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法院。2016年3月9日,家属以社保中心承诺就其社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2016年3月28日,家属再次申请支付工伤死亡待遇,2016年6月12日,社保中心作出《告知书》,再次以死者赵贤庭的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而该公司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没有在广州市为赵贤庭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同意支付赵贤庭的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不服,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本案中,广州华山人力资源公司已为死者赵贤庭缴交了工伤保险费,在赵贤庭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家属依法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保基金中心应该支付赵贤庭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社保中心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不予支付赵贤庭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社保中心所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赵贤庭的用人单位河源市昆仑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广州市崆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没有为赵贤庭购买工伤保险,因而不予支付工伤死亡待遇。
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设定为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无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不是即便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因该保险不是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购买的,而不能享受权利,社保中心以此规定拒绝向赵贤庭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据,对其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撤销社保基金中心作出的《告知书》,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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