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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已经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经连续两份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足条件的员工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应当签订。
如果企业违法不与员工签订,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需要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当计算至签订之日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属于赔偿性费用,而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因此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当自应当签订之日起计算一年。
刘莉(化名)2008年7月入职福建某食品公司从事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当第三份合同到期后,刘莉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食品公司未与其签订。
2019年1月食品公司以刘莉玩忽职守、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
仲裁委裁决后,刘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与刘莉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刘莉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食品公司未与之签订,食品公司应承担支付刘莉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倍工资的起止日期应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刘莉于2019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中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时效,故食品公司应支付刘莉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77052.48元。
食品公司以刘莉在职期间玩忽职守、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刘莉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违法,故刘莉以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食品公司支付二倍赔偿金,予以支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食品公司向刘莉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77052.4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02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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