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2011年10月17日,梁佳倩到用人单位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8日,班长找梁佳倩谈话,梁佳倩认为是同事李某告状,3月20日上午8点10分左右,梁佳倩在用人单位北门门口打了李某一个耳光。
2018年4月19日,用人单位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梁佳倩在用人单位辖区内殴打他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后梁佳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对梁佳倩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梁佳倩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发地点在用人单位大门外,不在用人单位辖区内,且梁佳倩因工作和同事发生纠纷,出于义愤拍了同事一巴掌,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殴打他人”的定义。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惩戒基准》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梁佳倩知晓,对梁佳倩具有约束力。
梁佳倩在用人单位北门门口,属于《惩戒基准》规定的“用人单位辖区”,梁佳倩打了同事李某一个耳光,符合《惩戒基准》规定的“殴打他人”行为。
用人单位根据《惩戒基准》的规定,对梁佳倩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用人单位无须向梁佳倩支付经济赔偿金。
梁佳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1256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