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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瑜于1980年4月入职某矿业公司工作。1989年2月,王子瑜将其工籍转让给李山,李山以王子瑜名义在某矿业公司上班直至退休,期间,李山用王子瑜之名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
2015年,王子瑜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户口被人顶替,要求查处。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山处以罚款500元。
2015年6月,王子瑜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其将养老金存折挂失并补办新存折后,自2015年7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至2016年7月8日领取最后一笔保险补助,之后养老金被停发。经仲裁裁决,李山与某矿业公司之间于1989年2月4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子瑜诉求:要求省社保局将“王子瑜”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李山”,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应以自己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及仲裁裁决文书确认,李山自1989年2月起冒用王子瑜的名义在某矿业公司上班,并用王子瑜的姓名及身份号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在李山名下,并无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即李山与省社保局并无社保缴纳的权益关系,故省社保局无权将王子瑜名下的养老保险权益直接划转给李山。
另外,因李山不具备某矿业公司职工的工籍,其不享有1998年1月之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而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李山出生于1967年2月,53周岁,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本人年龄均不满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故其要求省社保局将“王子瑜”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李山”,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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