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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化名)从1994年10月开始就在库尔勒市某农场工作,2017年1月,宋明被借调到某农作物原种场工作。
2018年1月,宋明正式与原种场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从原农场的6600元被调整为5960元每月,宋明未提出异议。
2018年5月,原种场将宋明的岗位定为计划财务科科长,2019年1月,原种场因宋明2018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决定将其工资上调10%,为6560元。
2020年7月,原种场印发《原种场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将宋明充实到保卫科工作。
2020年8月31日,原种场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印发《原种场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宋明不听招呼、不守规矩、不服从组织分配和管理违反财务制度、失职失察、违规乱纪、聚众喝酒、不遵守请销假规定等为由,对宋明2020年7月、8月维稳等综合量化考评为零分。
同时,原种场作出《关于宋明违规违纪予以辞退的决定》,将宋明辞退。
宋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原种场支付工资差额2168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736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原种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320元,驳回了宋明其他请求,双方皆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2018年1月宋明调入原种场,原种场作为事业单位,按照自身单位工资标准将宋明的月工资由的6600元调整为5960元,且宋明之后并未提出异议,故宋明的该项请求无法律及相关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原种场辞退宋明,直接召开职工大会而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向宋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宋明从1994年10月入职某农场,2017年1月被借调至原种场,2018年1月,经批准被调至原种场工作,2020年8月31日,宋明被辞退,在此期间,宋明的劳动关系属持续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将宋明在农场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应为27年。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宋明自2018年1月被调入原种场工作,原种场理应与宋明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此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宋明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其最迟应于2020年1月12日前针对双倍工资差额事宜提请劳动仲裁。
宋明于2020年11月15日提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该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种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宋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497.5元(6546.25元/月×27月×2倍),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企业更换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借调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企业合并等情形,员工的用工主体改变,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被迫离职”,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如果员工是受企业安排,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原单位的工龄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赔偿时,员工就可以要求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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