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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盖于2011年6月21日入职用人单位,双方于2013年6月23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
周翔盖签字确认自愿接受用人单位《员工手册》所有内容,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关于《员工手册》的培训。《员工手册》5.2条规定:未请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公司上班或擅自离岗以旷工处理。
5.3条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脱岗,脱岗累计超过5次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6.6条规定:旷工1天予以警告处分;6.7条规定: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态度恶劣、粗暴对待顾客或同事,工作散漫、消极怠工、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公司、其他员工声誉等一切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单位提供从物业处用手机翻拍的视频(单位外部),周翔盖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间的工作时间多次脱岗;2019年7月24日,周翔盖未出勤。
根据单位提供的视频(单位内部),2019年7月31日,单位的员工王某欲将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周翔盖2019年7月24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发给周翔盖并要求周翔盖签收,因周翔盖不愿签收,王某未将通知书给周翔盖,周翔盖遂上前抢夺,在拖住王某反复纠缠的同时多次喊叫“打人、报警”,造成所在营业场所顾客围观,后又坐在地上并报警,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又称身体不舒服,并要求叫救护车。之后,王某将周翔盖送至医院就诊。
2019年8月15日,单位向周翔盖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上载:“你因7月份拒不服从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旷工1天,多次脱岗,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态度恶劣粗暴对待同事,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8月15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8月15日”。单位将解约事宜通知了工会。
周翔盖因不服单位的解除决定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单位的《员工手册》对周翔盖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制度依据。根据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通知,其认定周翔盖的违纪行为包括:旷工1天,多次脱岗,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态度恶劣粗暴对待同事。
就周翔盖旷工1天,根据查明事实,周翔盖2019年7月24日未出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过请假手续且经过批准,故用人单位认定周翔盖该日旷工有事实依据。
就周翔盖多次脱岗,用人单位提交了从物业翻拍的监控视频,视频中出现的人物脸部虽非十分清晰,但结合穿着、整体外形来看应该系周翔盖,故对周翔盖称视频中并非系其本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该视频,2019年7月周翔盖在工作时间内存在数十次脱岗行为。
就周翔盖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态度恶劣粗暴对待同事,用人单位就此提交了2019年7月31日视频,周翔盖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该视频可以反映周翔盖在工作场所有大声喧哗、拉扯同事、抢夺通知等过激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属严重有违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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