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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实践中,通常员工的实际薪资与企业招聘广告中的薪资范围有一定差距。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和法院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或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员工的薪资标准。
但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无法证明与员工约定的薪资标准,员工如果主张以招聘广告中的薪资标准支付工资,仲裁委和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同时,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也将以招聘广告中的薪资标准计算支付。
赵岳(化名)2021年6月9日进入湖南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1日,用人单位以其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自入职之日起,用人单位未向赵岳支付工资,单位称此系赵岳一直未提供银行卡所致。
被单位解雇后,赵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30547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547元、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违法解雇赔偿金12500元。
赵岳主张其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并提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为证,该招聘广告载明的薪酬福利为12-15万元,五险一金,享受国家公休假期,具体面谈。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赵岳的部分请求,赵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1.赵岳的工资标准
赵岳主张其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并提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为证,该招聘广告载明的薪酬福利为12-15万元具体面谈。
用人单位主张赵岳试用期基本工资为4800元,生活补贴为700元,并提供了面谈记录、聘用通知等为证,但缺乏赵岳签字确认或签收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赵岳的具体工资标准进行过约定或协商一致。
赵越仅工作两个多月,法院酌情按年薪12-15万元中间值13.5万元计算,月工资应为11250元。
2.用人单位应否向赵岳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赵岳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逾期未支付,不符合规定由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3.用人单位应否向赵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审查,2021年8月21日用人单位以赵岳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交证据证实赵岳存在隐匿参会回执、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完成调查问卷、抄袭同事成果等未忠实尽职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与赵岳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赵岳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认可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5625元,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赵岳工资27672.41元、二倍工资差额16422.41元、经济补偿5625元,共计4971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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