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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食堂吃饭时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2022-07-30 次浏览

某公司将其新建厂区建设工作中的电气、焊接、电线安装工程发包给张某、胡某,吴倩孙系受张某的雇请在第三人新建厂区工地上从事电气电线安装工作。
2019年6月4日下午18时12分,吴倩孙拉着推车前往临时工具房放置工具,18时16分许前往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打饭时,突然倒下,后被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8时许死亡。
吴倩孙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8日,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倩孙家属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

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吴倩孙突发疾病时已下班,是在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吃完饭且饭后下班回家,之后已无工作,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

吴倩孙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吴倩孙家属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倩孙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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