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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曾晓庄入职某用人单位,担任健康安全环保部质量健康主管。
2012年,曾晓庄将自己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扫描件委托同事提交用人单位存档,两份证书显示曾晓庄在北京国际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经济理论专业学习,并获得硕士学位。
入职7年后,用人单位与曾晓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日,曾晓庄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28日,曾晓庄工伤鉴定结论为9级。
2021年1月,用人单位在内部职工岗位竞聘中发现曾晓庄的学历存在问题,用人单位通过学信网、国家高等学校名单查询、北京市教委官网均无法查到曾晓庄提交的硕士学历证书记录及北京国际经济管理学院的相关信息。
2021年1月20日,用人单位以曾晓庄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使用虚假的学位和学历信息参与竞聘,并在用人单位调查核实过程中继续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及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为由,与曾晓庄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证实曾晓庄存在提交虚假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无论他是否竞聘成功,都违反了《竞聘申请表》中对于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和承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曾晓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扣发工资的请求,用人单位不认可曾晓庄工资存在差额,曾晓庄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201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存在工资差额,因此对曾晓庄的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曾晓庄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身体、精神、名誉损失费的请求,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曾晓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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