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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有效?

2022-07-26 次浏览

用人单位与赵天一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至2020年1月28日止,约定工资标准为税前60,000元/月。

2020年1月14日,用人单位向赵天一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的通知,合同到期终止。后赵天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赵天一工资差额578,223.17元、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120,000元、经济补偿金40,380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天一的工资一直按照40000元/月予以发放,且连续发放了15个月,应视为劳动合同已变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工资120,000元;双方属于协商一致,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未采纳用人单位关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观点,经法院重新计算,赵天一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工资差额为484,601.38元,法院予以调整;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120,000元、经济补偿金40,380元,法院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就一审结果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就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虽主张双方实际是按每月4万元的标准执行,但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足以据此反推其与赵天一已达成口头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赵天一工资及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40,380元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用人单位再想要适用司法解释一来达到单方变更的效果,就要充分举证双方之前口头达成了协商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而这无疑是对用人单位缩紧了紧箍咒,限制用人单位滥用用工管理自主权来达到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以更好地保护广大打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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