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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周立成在网上看到某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后到某用人单位应聘司机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为一个月。
同年11月4日,周立成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但用人单位并未向周立成表示同意且通知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
11月6日上午,用人单位的业务负责人赵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微信群给周立成安排第二天的送货打包任务,周立成回复“收到”。
11月7日,周立成在用人单位操作叉车将货物搬运至货车时,因叉车打滑导致其受伤被送至医院急救,多处骨折。
11月8日,周立成的弟弟在字条上书写“今用人单位员工周立成因工伤,经医院初步治疗,现双方协商一致,回家静养,由该用人单位派专人护理,直至全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内容后签字。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周立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19年10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周立成与被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用人单位向周立成转账支付试用期工资1800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用人单位请求:依法确认用人单位与周立成自2019年11月4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周立成应聘到用人单位担任司机一职,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试用期间及试用期工资,在此期间,周立成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用人单位亦向周立成支付了试用期的工资,用人单位、周立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周立成于2019年11月4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声称已同意周立成的辞职申请,与周立成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11月4日解除,对此,周立成表示提出申请后未收到用人单位的回复,用人单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同意周立成辞职申请并已告知或送达周立成,且事实上用人单位并未与周立成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在周立成提出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仍又安排周立成工作,周立成继续在履行工作职责。
据此,2019年11月4日,用人单位、周立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双方自2019年10月13起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用人单位请求确认与周立成自2019年11月4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周立成辩称周立成于2019年11月4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报告以后,用人单位法人不同意,要求其继续上班,周立成事实上也一直在用人单位上班,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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