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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因企业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比如无法领失业金、生育津贴等,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承担待遇损失赔偿。
同时员工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要求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受理范围。
如果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后,被告知无法补缴,员工要求企业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赔偿养老保险损失,劳动仲裁和法院应予受理。
即是说社保无法补缴,应当企业缴纳的部分,法院可能判决赔偿给员工,但员工要证明无法补缴。
萧冮(化名)2016年3月进入新疆某建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
萧冮在建材公司工作至2021年10月,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1、确认双方自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
3、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4、要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赔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损失共计51960.28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2016年3至2021年10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材公司支付萧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驳回萧冮其它仲裁请求。
双方对于仲裁裁决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萧冮与建材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萧冮从2016年至2021年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的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重复性,萧冮的工作内容也属于建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也是由公司安排和指挥,因此法院认定双方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萧冮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萧冮于2021年10月离开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共计5年零7个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当按照萧冮6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关于社会保险赔偿,萧冮仅通过电话询问乌苏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通话中双方表述不完整,因此本案不能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不能补办萧冮的社会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责,建材公司未为原告萧冮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缴。
萧冮主张公司赔偿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萧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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